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經常會面對高昂的醫療費,受害人躺在醫院里無錢治病,幾次三番找肇事人要求支付醫療費,肇事者都以種種理由推脫拒絕,若是找交警吧,這是民事糾紛,交警也不會把人抓來,強行讓他給你賠錢。那這個時候該怎么辦呢?
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經常會面對高昂的醫療費,受害人躺在醫院里無錢治病,幾次三番找肇事人要求支付醫療費,肇事者都以種種理由推脫拒絕,若是找交警吧,這是民事糾紛,交警也不會把人抓來,強行讓他給你賠錢。那這個時候該怎么辦呢?
全責
如果肇事車輛有買保險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有商業險,在商業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沒有商業險的,要求肇事方賠償。
那么,如何申請保險公司先行墊付醫藥費呢?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根據交強險合同條款肇事車輛承保險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所以你可以采取以下兩個方法:
1、請交警大隊對肇事車輛承保保險公司出具《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墊付函》。
2、向肇事車輛駕駛人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由法院對肇事車輛承保保險公司下達《先予執行裁定書》。
肇事者有錢卻不愿意墊付的
辦法還是有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受害人一個通過法律得以自我救濟的渠道,即——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執行的著眼點是滿足權利人的迫切需要。比如交通事故中一方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急需住院治療,原告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與負有承擔醫療費用義務的被告不能協商解決,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民事案件從起訴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如不先予執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療耽誤時間,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在這樣的案件中,如不先予執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再由義務人履行義務,就會使權利人不能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其中,追索醫療費、扶養費就屬于可以先予執行的事項。這樣一來,就可以讓肇事者先行墊付醫藥費,解決燃眉之急。
這個時候,相信急的不單單是你了,肇事司機也很著急,但是卻真的無能為力。那這個時候就有兩種辦法: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根據我國財政部、公安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其主要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費用。
根據規定,下列情況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如果您以經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車輛損失險并且無相關免責條款)那就先走保險“代位追償”,如沒有投保商業保險那只好直接走法院”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