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涉承運人責任險和交強險無責賠付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文書涉及兩個法律問題:1)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2)交強險無責賠付追加被告,可供學習
本案系涉承運人責任險和交強險無責賠付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文書涉及兩個法律問題:1)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2)交強險無責賠付追加被告,可供學習參考!
民事答辯狀
(2010)民一初字第XX號
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區XX路31號附1號。
負責人:XX,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答辯、申請鑒定,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或反訴)。
因原告XX訴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作如下答辯:
一、受害人XX系本車人員,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起訴答辯人要求理賠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缺乏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僅規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包括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而涉案車輛贛AK在答辯人處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系商業保險,受害人并無索賠權。承運人責任險的索賠權為承運人,而非乘客,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關系和道路侵權關系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合并審理,原告直接訴請理賠承運人責任險賠款,沒有法律依據。答辯人作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主體,請求予以駁回。
二、即使答辯人需承擔保險責任,也應嚴格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即應首先由對方肇事車輛贛CQ車的交強險承擔12000元后,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劃分。
若本案符合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則答辯人也僅需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應當首先由被告楊XX(已申請追加)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先行賠付12000元,不足部分再由贛AK車承擔,并扣除相應的免賠(本案為300元絕對免賠額)。
根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四)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依法剔除,不屬于承運人責任險理賠范圍。
綜上所述,承運人責任險為商業性保險,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鑒于承運人責任險賠款計算的復雜性,其必須在確定了承運人責任的基礎上再按照承運人責任保險協議(江西省道路運輸協會監制)方能計算,且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合并審理,故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XX
二○一二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