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那么,如果既是交通事故有屬于工傷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呢?下面就由南京交通事故律師來為大家分析一下。
所謂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那么,如果既是交通事故有屬于工傷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呢?下面就由南京交通事故律師來為大家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開著摩托車與某公司許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相撞,導致丁某死亡,交警部門經調查認為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7月10日,丁某的母親和兒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法院認為,雙方均為機動車,在事故中均有違法行為,按同等責任處理。據了解,這輛重型半掛車比較特殊,辦了兩個交強險,前面牽引車一個后面掛車一個,最高賠付限額是24.4萬元。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22萬元,該公司賠償107129元。兩個月后,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對丁某死亡認定為工傷。2010年2月2日,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丁某所在單位向丁某的母親和兒子支付喪葬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共計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丁某供養親屬撫恤金135.4元/月。
丁某所在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在2010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丁某不構成工傷,即使構成工傷,他的死亡損失已經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賠償,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丁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在獲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家屬還能不能按工傷保險規定獲得工傷賠償?
律師觀點: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也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本人或近親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發生重合時,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獲得雙重賠償。
本案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認定構成工傷,丁某所在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工傷賠償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產生的特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勞動保險法上的賠償義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是民法上的賠償義務,兩者不存在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