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違章記錄不服的能夠進行起訴嗎?為了規范人們的出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交通法規制定了一些列的違規處罰政策,如果車主被查到有違規行為的話將會受到處罰。但是一些人對違章記錄并不服,那么該怎么辦呢?能夠進行起訴嗎?
【案情】
2015年2月8日,原告張某駕駛汽車在某縣境內,被監控攝像拍到其超速行駛,被告某縣交警大隊作出罰款100元并扣12分的行政處罰,并將其公布在紅綠燈網上供當事人查詢。
原告張某在網絡上查詢得知該信息后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違章記錄。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對該行為不能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違章記錄屬于外化的行政處罰決定,具有可訴性。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違章記錄是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證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由此可知,將違章記錄公布在網上,僅僅是一種證據的公示。
通過網絡公布違章記錄是交警部門履行處罰前的告知義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警部門在網絡上公布的違章記錄屬于違法行為信息,即使該違法行為信息附帶有可能出現的處罰結果,但該信息并不是最終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其錄入該違法行為信息供社會查詢是履行告知義務。
違章記錄不具有最終性和確定性。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被監控視頻記錄而錄入的違法行為信息,如果有相應情形的,交警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如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的違章或者因使用套牌車而給合法車輛造成的違章記錄。同時,交警部門對前來接受處理的監控違章行為人還應當通一定方式確定機動車駕駛人,對駕駛人依法處罰,其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帶有不確定性。而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相對人已經確定并唯一,違法后果也可以明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其具有最終性及確定性。
違章記錄不宜作為被訴行政行為。實踐中,交警部門一般都將監控視頻拍攝到的違章記錄公布到網上供社會查詢,如果將該記錄視為一種處罰決定,則該處罰決定在處罰程序上缺乏告知、送達等,該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必將導致所有的監控視頻拍攝到的違章記錄置于可撤銷的狀態,此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維護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不利。
綜上,交警部門在轄區內拍攝到的違章監控視頻屬于一種違法事實,違法行為人張某并未在交警部門的違法處理窗口接受交通違法處理,交警部門也還沒有實施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沒有向違法行為人出具處罰決定書,該查詢到的違章記錄不能視為處罰決定,不具有可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