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聯系:都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區別:1、客觀方面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第二,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第三,其他危險方法應當理解為,是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危險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經涉及到的具體罪名規定的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否則就應當以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
3、在“結果犯”和“狀態犯”上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不處罰狀態犯,只觸罰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處罰狀態犯又處罰結果犯。
4、法定量刑幅度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