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會有出現交強險過期發生事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有兩個原因,一是車主太忙了忘記交強險繳納的時間,二是車主因為某些原因故意不繳納。
交強險與其他的車險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交強險的強制性,不管是什么樣的情況,所有的車主都必須繳納交強險,假如發生交通事故時其投保的交強險已過期,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未過期。對此事故應該如何賠償,南京車險索賠律師分析如下。
針對這個問題,通常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由車主即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所有損失都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廣州車險理賠律師認為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順序,先賠償交強險是明確的。
然后,根據《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機動車上路必須投保交強險,商業險可自愿選擇投保。如果交強險已過期,其風險應由侵權人承擔。故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當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